广西骨伤医院2012年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2-06-26
来源:广西骨伤医院
作者:gxgs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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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顿和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秩序,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精神(卫办发[2010]59号)和卫生厅李国坚厅长在全区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卫生厅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我院全体工作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二、工作目标
(一)在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上见成效;
(二)在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和提高医护人员廉洁从业意识上见成效;
(三)在制度执行力和建立健全廉洁防控长效机制上见成效;
(四)在民主评议行风、群众满意度上见成效。
(五)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深刻认清当前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严重性的认识,积极防控和主动拒绝商业贿赂,远离商业贿赂“雷区”。
三、治理重点
(一)医疗机构的领导、有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利用开“大处方”的形式,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提成或回扣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收受或变相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摸清实情和动员教育阶段(6月)。主要是组织开展全院性调查摸底。摸清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容易发生的主要环节和重点岗位,深入分析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专项治理措施。
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尤其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引导广大职工强化法律意识、纪律观念,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依法依纪廉洁从业。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阐明政策,晓以利害,认识形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全院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对商业贿赂行为等进行自查自纠。主动将科室和个人收受的商业贿赂款物上缴到卫生厅设立的专项廉政帐户。可以由单位统一收缴款项后上缴廉政帐户,个人也可以直接将款项上缴廉政帐户。
卫生厅设立的廉政帐户:
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开户行:南宁市工行王府井支行,
帐号:2102,1081,2930,0037,731。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严格把握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和教育的威慑力。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中,凡是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上缴违纪违规款物,并主动说清有关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作为内部处理,原则上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逾期不上交缴违纪违规款物、交代有关问题的,将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三)整改和健全长效机制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科室要举一反三,查找漏洞,深入分析,加强整改,加强制度执行力,健全长效机制。医院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五、建立健全廉洁防控长效机制
(一)严格执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不良记录制度,并加强制度执行力。凡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厅将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坚决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全区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二)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63号)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对医院各个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不仅要对当事人从严处理,而且还要严肃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商业贿赂案件。
全院职工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敏感性,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分析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变化的规律、特点,通过自查自纠发现案件线索,通过查办案件促进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我院将积极配合卫生厅案件检查组,对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特别是拒绝自查自纠的,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从业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把整改贯穿专项治理始终。
对于查找出来的问题,各科室要加强整改,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合理确定医院领导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实行“三重一大”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基建、财务、药品等制度以及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等。二是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三是要继续严格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四是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制度,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五是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审计、接受捐赠、医师考核、医德考评等规章制度,尤其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立即启动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医院成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科室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沟通配合,及时将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和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向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并配合和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对行贿企业和个人的查处,坚决惩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贿方。
广西骨伤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 渊 院长、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梁建中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陈海涛 副院长
沈茂荣 副院长
成 员:李艳玲 张远清 覃 雯 杨 昆 吴伟莲
黄奇志 苏 莉 梁颖华 唐 玲 朱雪琼
马志芳 梁伟国 余文君 黄 平 施志雄
覃世坚 董玉坤 何光楚 唐玉萍 潘秀贤
(二)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所负责主管部门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掌握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对问题较多、工作不扎实的科室和个人要进行重点督导,限期整改。医院将组织专门力量,分别对各科室治理专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于整治不严、措施不力、工作不当、敷衍塞责、搞地方保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或按党纪作出严肃处理。
(三)严格把握政策,正确掌握导向。
开展专项整治的根本目的是整顿和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秩序,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正确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好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医疗服务工作的关系。既要有效整治商业贿赂,又要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稳定;既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又不能搞群众运动、人人过关。各科室一定要从保护群众利益和爱护医务人员的角度出发,把握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和上报,加强舆情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