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自2022年1月1日起,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门诊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 600 元。
2、支付限额
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 1200 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 1800 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不予结转,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3、支付比例(报销比例)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 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分别负担:

4、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即属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统筹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