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公约(讨论稿)
时间:2010-09-15
来源:广西骨伤医院
作者:gxgs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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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实现职工依法办理自己的计划生育事情,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两个根本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骨伤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公约》。
第二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计划生育管理公约》由计生办负责实施,办理各类计划生育事务。
第四条:发挥党政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职工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凡是本院职工及居住在本单位宿舍区内一个月以上的群众均应遵守本《计划生育管理公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建立以单位计生领导小组为核心,由计划生育协会、诚信计生小组、诚信计生监督小组等组织共同实施的计划生育自治管理服务体系。
第七条:设立一 名专(兼)职计生干部,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1、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宣传教育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广西骨伤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公约》和《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
3、加强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发挥计划生育协会、诚信计生小组、人口管理员的作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4、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分析会,听取职工对计生工作情况反映,及时解决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公约》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5、积极开展国情、国策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教育,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促进育龄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6、切实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帮助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全程优质服务,以“宣传、服务、随访、建档”为服务内容,主动上门服务,将指导与自愿相结合,帮助群众及时落实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切实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育龄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8、维护和保障育龄群众的生育权利,及时为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申报和审批服务。
9、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管理公约》规定的条款,切实抓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严格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1、有权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公约》和《诚信计生承诺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有权对计划生育提出合理化建议。
2、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围内,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3、有依法收养的权利。
4、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6、有权向上级计生部门实事求是举报任何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事实,并获得必要的奖励的权利。
7、对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育龄群众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指导。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晚婚晚育,生育后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2、积极参加计划生育活动,自觉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掌握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
3、监督本单位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4、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管理公约》,签订《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生育管理与服务
1、未婚青年做到依法结婚,依法生育。
2、坚持生育申报和审批制度,新婚夫妇怀孕前三个月内要及时向单位申报,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妇按程序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
3、开展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及时为育龄服务对象建立生殖健康档案,提供宣传品及上门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
1、顺产三个月、剖腹产六个月后的育龄妇女由计划生育人员,帮助指导育龄夫妇自愿选择并落实一种安全可靠避孕措施,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供紧急避孕服务。
2、已婚育龄妇女定期自愿接受查环、查孕、查病、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宣传、咨询服务。
3、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主动向单位说明,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在进一步分析和了解除掌握各种避孕方法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并落实一种以长效、安全、可靠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1、凡流出户籍地一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在流出原户籍地前办理《流动人
2、凡流入的育龄妇女在流入15日内,应做好登记,查验《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工作,督促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流入人员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由计生办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3、要建立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为流入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计划生育管理公约》经 年 月 日 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计划生育管理公约》由广西骨伤医院计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广西骨伤医院
二O一O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