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08-05
来源:广西骨伤医院
作者:gxgs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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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为继续做好计生工作,现将有关信息公布于公告栏,便于大家加深了解。
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骨所字[2006]5号
各科室: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南宁市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流动人口管理做以下规定:
1、对流入我单位的成年流动人口(暂住、经商、务工、保姆、施工等)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要如实地向单位计生部门或保卫科,申报自已的婚育证明,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并服从本单位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统一管理。
2、计生部门要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单位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建立好花名册。属于孕、环情监测的,按规定做好每季一查。并做好各种计生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药具和各种生殖健康咨询。
3、成人流动人口要与单位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如在原户口地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单位计生部门有权催促回原籍办理,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一年的暂住证(要提供如实材料、填写二张申报表和三张单人像,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办事处办理)
4、出租户和雇工户,要配合单位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主动及时向单位计生部门或保卫科报告流动人口的人数和变动情况,负责把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到单位计生部门,并与单位签订《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5、流动人口在本院居住,要遵纪守法,不得从事犯罪活动,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依法处理并劝其离开本单位,如因以上原因对本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负责。
6、各出租户和雇工户有责任负责本户的流动人口的管理,如自己的租户和雇工出现违法行为,单位追究租户和雇工户的责任,根据《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本单位的职工家属外出务工、经商等(流出),要到社区或单位计生部门领取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表后,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或归来都在一周之内报告单位的计生部门或保卫科。
8、各宿舍区门卫对流动人口的居住和出入都要做好登记,都要留下流动人口的身份证复印件,对不服从管理的及时报告保卫科。
广西中医骨伤科研究所
20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