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自治区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到所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政策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应由参保人员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标准。
三、结算流程
1.在参保地已办理了异地备案或转诊转院手续到医院。
2.持二代社会保障卡。
3.在办理入院登记、出院结算等手续时,请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
四、就医管理
1.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执行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
2.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服务纳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