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从2017年1月1日起,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一)具有南宁市户籍,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
(二)南宁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
(三)符合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但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
(四)符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但未就业的外国人。
(五)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
答:(一)城乡居民:我市城乡居民按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登记。
(二)新生儿: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亲属等到户籍所在地村级或社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窗口(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困难、特殊人群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门诊医疗统筹的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按下表规定支付。
适用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 | 村级卫生室 |
一般诊疗费支付 | 8.5元/人次 | 5元/人次 |
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 65% | 75% |
单次支付限额 | 单次门诊费用≤60元 | 单次门诊费用≤30元 |
最高支付限额 | 200元/人·年 | 200元/人·年 |
(注:参加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的在校学生门诊医疗待遇适用于校内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由学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八、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起付标准 | 医疗费报销比例 |
一级及以下 | 20元/人·月 (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 85% |
二级 | 70% | |
市三级 | 55% | |
自治区三级 | 50% |
(注:使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
九、住院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 | |
年内第一次住院 | 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 |||
一级及以下 | 200 | 100 | 90% | 20元/床·日 |
二级 | 400 | 200 | 75% | |
三级 | 600 | 300 | 60% | |
自治区三级 | 600 | 300 | 55% | |
(注:1.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2.使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
十、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一)持卡结算:已领取社保卡或医保卡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或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二)无卡结算:一是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结算。未办理社保卡或医保卡的参保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二是可凭人脸识别方式结算。未制卡的农村居民或市本级城乡居民申请社保卡等待制卡期间,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系统认证后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如人脸识别不成功的,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系统操作认证后结算。
(三)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新生儿住院、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参保人员无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无法按上述方式结算医疗费用的,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十一、就医管理规定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在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因技术有限不能检查治疗的,由其负责转诊。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去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十二、异地住院就医报销比例如何?
答: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在上表规定基础上按下列情形降低比例支付。
异地住院就医情形 | 报销比例 | ||
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 | 自治区外 | ||
转统筹区外住院 | 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 降5% | 降10% |
未经同意 | 降15% | 降20% | |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 | 经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 不降比例 | 不降比例 |
未经备案 | 降15% | 降20% | |
短期外出人员急病住院 | 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 不降比例 | 不降比例 |
逾期或未备案 | 降15% | 降20% | |
十三、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可在已登记备案的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参保人员因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无身份证号码等原因无法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直接结算时,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十四、医疗待遇审批及医疗费用报销去哪里办理?
答:医疗待遇审批(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审批、转统筹区外住院审批、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备案、短期外出人员急病住院备案等)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根据参保人员所属区及人员类别按下表方式办理。
所属区 | 人员类别 | 办理事项及办理地址 | |
医疗待遇审批 |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 ||
市本级 | 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 | 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 | 市社保局青秀管理部、兴宁管理部、西乡塘管理部、东盟管理部 |
农村居民 | 所属城区社保中心 | ||
各县(含武鸣区) | 城乡居民 | 所属县(含武鸣区)社保局 | |
十五、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年中不予调整。2017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8496元。
十六、有关生育及产科并发症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统筹地区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有关规定及比例报销。
十七、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在校学生在本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